目的
  1.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係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暨配合經營管理需要而制訂。
  2. (二)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組織
  1. (一)本公司設置隸屬董事會直接指揮之專責內部稽核單位,並受監察人之督導。
  2. (二)稽核單位應置主管一人,由董事會任免之(己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己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若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於董事會通過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內容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備查,異動時亦同。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及稽核人員若干人,遴選具有財會、管理等背景人員專任,推動內部稽核業務。
  3. 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1. 1、大專畢業、或內部稽核師資格考試及格、或上市或上櫃公司三年以上業務經驗。
    2. 2、服務本公司一年以上、或曾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二年(最近)以上、或曾任其他上市或上櫃公司稽核工作 一年以上、或公開發行公司稽核工作三年以上之業務經驗者。
    3. 3、品德操守完整,不得有觸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宣判,服刑期满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满未逾二年者。
    4. 4、熟諳電腦之內部控制知識。
  4. (三)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金管會證期局認定機構或外界專業機構或公司內部自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與能力。
  5. 稽核人員應具超然獨立性、以公正客觀之立場、求真求實之精神、忠誠勤勉之態度,執行內部稽核業務,除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外,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1、應充分瞭解現行有關法令,並熟諳公司內部之各相關辦法、規章與程序。
    2. 2、應力求客觀、超然與嚴謹,忠實反應實際狀況,惟稽核單位無解除各單位執行責任之權。
    3. 3、對查核之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4. 4、因業務需要,得向受查單位提出詢問及索閱相關資料,情形特殊者,並得要求出具證明。
    5. 5、不得干涉受查單位之行政作業或變更處理程序,並儘量避免妨礙其正常作業。
    6. 6、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 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稽核人員除定期向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7. 7、不得逾越稽核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8. 8、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不得進行稽核作業。
    9. 9、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應予迴避。
    10. 10、應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11. 11、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內部稽核範圍
  1.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業務範圍包括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合理性及有效性,包括分析、檢討公司之營運效果及效率、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與相關法令之遵循,以及督導、覆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對象涵蓋公司各級單位、子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
  2. (二)稽核人員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原則如下:
    1. 1、各單位是否依業務特性,規劃作業循環內容與設計關鍵控制點,配合會計資料,定期提出管理報表,並作差異分析。
    2. 2、各項作業是否依業務性質適度分工,避免由單一組織或個人獨立完成,且明確劃分權責。
    3. 3、各項作業程序是否考慮成本與效益,力求務實簡化,並輔以制式表單,強化單位間之溝通與聯繫,提高效率。
    4. 4、各項管理制度或辦法是否符合實際狀況,並視需要檢討修訂。
  3. (三)稽核人員稽查業務之重點如下:
    1. 1、調查、評估會計、財務及其他業務活動之控制是否適當、完備且有效。
    2. 2、調查、評估公司政策、計劃、程序、制度與規章是否被有效、合理的遵循。
    3. 3、調查、評估公司資產保存之安全,避免資源浪費、失竊與使用無效率。
    4. 4、調查、評估會計及營業資訊之可靠性與完整性。
    5. 5、調查、評估各單位與專案計劃之營運績效。
  4. (四)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主要係針對下列目標之達成,提供管理階層確實之資訊:
    1. 1、營運活動之效果與效率。
    2. 2、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3. 3、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5. (五)稽核人員對於各單位執行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合理性與有效性,負有督導之責,並應覆核檢查結果。
內部稽核作業之執行
  1.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作業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核係稽核單位考量業務特性、組織規模與潛在風險等,擬訂年度稽核計劃且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並據以執行;至於不定期稽核,則係配合實際需要,針對上級指定任務、異常事項或重大偶發事件等進行深入查核。
  2. (二)稽核作業之執行程序如下:
    1. 1、稽核工作之規劃:包括擬訂稽核目的與工作範圍、背景資料之蒐集、決定 稽核所需資源、通知受查單位與人員、訂定稽核程式等。
    2. 2、資訊之查證:稽核人員對於蒐集之資訊,應進行瞭解與分析,必要時並須進行實地查證,相關資訊應作成書面之工作底稿,作為稽核結果之依據。
    3. 3、稽核報告:稽核人員完成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報告,呈董事長核定後,並應將稽核結果及建議事項,送請經理部門及受查單位改善,並於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4. 4、事後追蹤:稽核單位應至少按季作成追踨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受查單 位是否已適時採取改正措施。
  3. (三)稽核人員於撰寫稽核報告時,其內容應包括前言(或緣起)、目的與範圍、稽核時間與經過、稽核結果、建議事項等。
  4. (四)對於各項控制作業,應訂定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作為內部稽核人員或自行檢查單位之作業依據。
  5. (五)內部稽核施行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1、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職權及責任。
    2. 2、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3. 3、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內部稽核作業之提報:
依金管會證期局相關規定辦理。
  1. (一)內部稽核作業之申報須在金管會證期局規定的「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系統」(http://sii.tse.com.tw/)輸入,其公告申報之相關表格檔案同一網站 下載,並於下列規定期間內申報:
    1. 1、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及進修資料 (參考格式如附表一)
    2. 2、每年十二月底前申報次年度稽核計劃申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
    3. 3、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
    4. 4、每年五月底前申報上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參考格式如附表三)
  2. (二)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且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金管會證期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3. (三)稽核單位對於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等,均應妥為保存並建立專檔,供公司監察人及外部稽核查閱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準則及公司既定之內控規定時之罰責
  1. (一)本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二、(一)、(二)之規定,若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  整其職務,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2. (二)本公司於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五、(一)、1.之規定,如違  反該項規定,應於一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實施與修訂 本制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